横向合并
横向合并,是指同行业中生产工艺、产品、劳务相同或接近的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例如,一个汽车制造公司收购了另外一家或几家汽车制造公司,一个客运汽车公司收购了另外一家或几家客运汽车公司等,均属于这种合并。横向合并之所以发生是出于以下目的: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改进品种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能力;通过同行业的强强联合、强弱联合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管理水平和生产能力,以走出低谷,渡过经济难关;将若干小规模企业联合,形成一个更大的企业,可实现规模经济,从规模经济中获益。由于横向合并减少了一个行业内企业的数量,从而削弱了企业间的竞争,增加了合并后企业的垄断力量,所以,它在一些国家受到政府的管制。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横向合并
- 外文名
Horizontal Integration
- 别名
水平式合并
- 概念
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企业的合并
- 目的
联合小企业,实现规模效益
- 影响
可能会形成垄断
优缺点
横向合并的主要目的是把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联合起来,组成企业集团,实现规模效益;或利用现有生产设备,增加产量,提高市场占有率,与其他企业(或企业集团)相抗衡。从整个国家看,过度的横向合并会削弱企业间的竞争,甚至会造成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牺牲市场经济的效率。
控制措施
在一些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政府往往制订有反垄断法规,以限制横向合并的蔓延。
反垄断法意义的企业合并是个广义上的概念,它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取得股份或资产、签订合同、企业干部兼任等各种措施来达到对其他企业的行为进行控制的目的的法律行为。企业合并包括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三种。
由于横向合并对竞争影响较大,而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对竞争的影响并不直接和显著,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监控主要集中在对横向合并的监控上。
示例:美国企业合并制度
降低对企业合并的干预力度
在20 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是依照结构主义的立法来认定企业合并是否是垄断性合并的。这种立法仅要求审查市场集中度和参与企业合并的市场份额,如果市场集中度迅速上升或者参与企业合并的市场份额过大,就会被认为是垄断性合并而被禁止,这种单纯的结构主义立法对企业合并的控制是相当严厉的,美国以此种立法不仅曾禁止了一些大的企业合并,而且对一些中小企业市场上的企业合并以及一些大企业仅提高一点市场份额的企业合并也坚决予以制止。但美国自1974年“和众国诉通用动力公司案”开始,表现出了摒弃结构主义分析方法、走向行为主义分析方法的趋向,市场集中度和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不再是决定性因素,而仅是确定市场势力的重要标准。1984年,美国司法部发布一个《合并准则》,彻底抛弃了单凭市场结构认定垄断性合并的有罪推定原则,《合并准则》认为判断企业合并是否限制了竞争,除了市场份额和部门集中度外,还要考虑市场竞争条件的变化,包括新技术的开发、企业的资产状况,以及合并后的经济效益等。1992的《横向合并准则》进一步降低了市场集中度在判断垄断性合并中的地位,把它与潜在的反竞争效果、市场的进入、效率和破产并列为判断垄断性合并的五大判断标准,表现出明显的行为主义特征,大大降低了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力度
对合并实行一体控制
美国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对包括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在内的各种企业合并予以统一规制。
横向合并一贯是美国反托拉斯法最受严格管制的对象。其理由是,既然企业商定价格的行为被视为本身违法的行为,那么,因为横向合并的结果会使合并的企业一起商定价格,横向合并自然也就应视为本身违法的行为。纵向合并的规则主要体现在1968年的《合并准则》之中,该准则规定,如果一个或者一系列纵向合并对市场上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可能会构成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使未参与或未完全参与联合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且这种做法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合并就得被视为是严重损害竞争。美国的企业合并法认为,混合合并虽然不能直接提高一个部门的集中度,但从长远和发展的角度看,它们也能推动经济集中和市场势力的增长,因而应当予以法律控制,并在禁止混合合并的法律判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控制理论,如潜在竞争理论、构筑防御设施理论、互惠交易理论等。
缩小对不同类型企业合并的干预范围
如前所述,在1968年的《合并准则》中,美国对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都规定了参与合并的企业所允许的最大市场份额,越此份额界限,合并企业就会受到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指控。在1984年修订《合并准则》时,美国司法部对合并形式没有采取传统的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三分法”,而是采取了横向合并和非横向合并“两分法”,以强调只有横向合并才是合并政策关注的核心。对于非横向合并,《合并准则》采取了非常宽容的态度。1992年的《合并准则》,干脆就叫《横向合并准则》。这充分说明,美国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已从全面干预逐渐转向有选择干预,即对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一般不再干预。
效率性企业合并获得支持
过去,美国在处理合并案件时持“效率过错”(efficiency offence)观点,而不是“效率抗辩”(efficiency defence)观点。法院往往以合并能带来潜在的效率利益为基本理由禁止合并。但最近十年来情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经济效率不仅成为考虑一项企业合并是否应禁止的重要标准,而且成为一项竞争政策的目标。美国反托拉斯当局在1992年的《横向合并准则》中指出:“合并对经济的主要益处是它们具有提高效率的潜力,效率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并对消费者降低产品价格……,在大多数情况下,准则允许企业不受当局干预进行合并以提高效率。然而,它们仅是企业通过其他途径不可获得的效率……”。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7年4月8日公布的《横向合并准则》更明确的承认了企业合并的效率,同时也进一步放松了联邦反托拉斯部门在这一问题上的政策,将“合并特有的效率”(merger-specific efficiencies)确定为反托拉斯当局审理合并案件时“可予考虑的效率”。在这样的“合并特有效率”观点下,应该说,几乎所有的合并都可以顺利通过反托拉斯法审查。因为,几乎所有的合并从理论上讲都具有提高企业效率的效果。
学术趋势
2003年,随着国资委的成立,新一轮国有资产的改革和重组拉开了序幕,国资委在国有资产方面的改革和调整主要遵循两条线索: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集团层次股权多元化和公司化改造,包括引进外资、民营资本以及上市;二是进行资产和业务体系的重组,包括横向合并,突出主业、剥离辅业、减少和简化管理层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