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是副部级单位,发改委直属机构,成立于2008年。机构共设综合、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司九个司,编制112人。
2013年3月,《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现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的组织实施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1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
- 外文名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 现任局长
王宏志3
- 机构属性
副部级单位
- 总部地址
北京
- 隶属
国家发改委
- 时间
2013年3月
历史沿革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的前身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时设立的燃料工业部。
1982年国务院能源委员会成立,承担能源行业监管职能。
1988年能源部成立。
1993年能源部撤消。
2008年成立国家能源局,下辖11个局机关。现任局长是努尔·白克力4。
2010年1月28日,为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主任,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任副主任。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的组织实施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12。
国家电监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前身可以追溯到1955年设立的电力工业部。
1988年电力管理相关职能划入新成立的能源部。
2003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3〕7号),提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审议并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该方案提出,加强能源管理机构。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及机构,与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该局。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2010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10〕12号),通知指出,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精神,为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
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审议并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该方案提出,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为统筹推进能源发展和改革,加强能源监督管理,将现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现下设综合司、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发展规划司、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石油天然气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市场监管司、电力安全监管司、国际合作司、机关党委(人事司)等内设机构。
机构职责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