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有偿资金委托贷款
财政有偿资金委托贷款是指由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财政部门(即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已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占用费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优点
(一)有偿资金贷款程序和管理比试行前规范。因为银行本身有着专业发放贷款和管理的经验,特别是在对贷款的抵押担保、以及到期有偿资金催收的法律手续上,都能按规范化的要求去做,因此,有偿资金的委托贷款比财政直接发放更加有效和安全了。
(二)资金的监管及时,安全性有所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项目企业大部分也是银行的信贷企业,通常企业的存款账户和正常的往来资金结算等均在银行办理,银行对企业的资金运行和效益状况是比较了解的,只要受托银行将委托贷款视为自家的贷款一样管理,就能及时的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有效地降低有偿资金回收的风险。
(三)贷款企业经营不善时,有偿资金回收有了一定的保障。当贷款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不善,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受托银行就可以采取必要的信贷制裁措施,即可直接从贷款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从而使有偿资金遇有风险时,在法律手段上有了一定的保障。
存在问题
(一)委托贷款工作思想重视程度不够。有不少人或相关部门认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是“三农”工作中的很小的一块,而有偿资金委托贷款更是小之又小,根本就不需要倾注过多的精力。从而思想上松懈、工作上马虎,到期不能按时回收有偿资金,甚至形成呆账、死账,造成国家资金的流失,影响项目区群众对项目投资的积极性。
(二)委托贷款形式主义比较严重。虽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明确落实了还款责任。但是实际工作中很大一部分委托贷款仅仅停留在形式上,而没有落到实处。比如有偿资金到期回收问题,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企业如经营不善到期拒不偿还时,银行可直接从其账户中扣收。对同一借款人,既有委托人的贷款,又有受托人的借款,在回收资金时,应按借款时间的先后,分别收回;在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回收委托贷款。可是一旦发生上述情况,银行就会考虑自身利益或其他原因,而优先收取自家的贷款。比如我市2002多经项目——宝乐牛奶新建项目因经营不善现处于停产状态,该企业也是受托银行贷款企业,可是受托银行在回收贷款时,总是先行回收自家的贷款,而影响了委托贷款按期足额回收。
(三)委托贷款的投放风险仍然在县级财政。试点办法和委托合同明确规定,受托银行不承担因委托人和贷款企业的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和经济责任。故委托贷款仅仅是从形式上解决了财政部门本身不搞财政信用的问题,但县级财政与上级财政之间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借出和偿还仍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的办法。所以一旦委托贷款的有偿资金无法回收,仍将是县级财政的负担。
(四)委托银行部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委托银行有部分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委托贷款是份外的事,又不承担贷款风险,与本单位的考核无关,无所谓。致使贷款资金在日常监管上出现“真空”状态,从而影响委托人对贷款企业信息的准确了解,造成有偿资金到期无法足额回收。
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通过形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包括各级领导都来关心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各级政府要成产立有偿资金回收领导小组,建立规章制度,明确职责,确保委托贷款的有偿资金到期安全回收。
(二)择委托贷款银行时应引进竞争机制。只有引进竞争机制,在各竞争银行中择优选择,才能发挥受托银行的最大效益,才能促使受托银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思想上高度重视,确保委托贷款的有偿资金在投放、监管、回收上的高效、安全。
(三)完善委托贷款办法,要把委托与受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效统一起来。按照责权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受托银行加大委托贷款的手续费的比例,同时也让受托银行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风险,从而增强有偿资金回收的安全性。
(四)科学合理的论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首先选择自然资源、经济条件较好,群众开发积极性较高的乡镇作为备选项目区,编制项目建议书,进入项目库。然后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并进行立项公示,专家评估,严格按照规定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向、投资标准、资金比例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
(五)因县级财政多属“吃饭型”财政,如果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到期无法回收,县级财政很难按期偿还上级财政。所以建议对多经项目变委托贷款为补助贴息或加大无偿资金比例的扶持办法,以避免县级财政的投放风险。
有偿资金委托贷款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合理投放和及时回收,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及《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发字[1998]54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由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财政部门(即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已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占用费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贷款人不承担因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