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
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以及基督教的其他一些教派(如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的各种法规。又称“寺院法”、“宗规法”。但在法学著作中则通常专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教会法
- 别称
寺院法、宗规法
- 性质
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基本概念
泛指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以及基督教的其他一些教派(如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的各种法规。又称宗规法。但在法学著作中则通常专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在西欧中世纪,天主教会是封建制度的社会支柱和国际中心,占有其势力范围内1/3的土地,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形成巨大的统治力量。教会与世俗政权之间经常发生权力之争,但又互相配合,以维护封建统治。教会法就是在这一形势下,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吸收了若干罗马法 原则而形成的。它既适用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是西欧中世纪的一种重要法律。
概念界定
广义而言,教会法可以是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及其各个教派在不同时期的规范和汇编的各种规章制度。狭义而言,是指存在于中世纪西欧的天主教会法。教会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产生
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规。一般采用狭义上所指的概念。
教会法也称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它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制度等方面也都有规定。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中世纪中期教会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基督教于1世纪产生于巴勒斯坦。在早期,基督教作为奴隶和被压迫人民的宗教,受到罗马统治者的残酷镇压。 2世纪后,随着许多有产者的加入,并且取得领导权,基督教教义转而宣扬“君权神授”,罗马统治者也转而承认,利用,扶持基督教。
长期以来教会逐渐形成了教徒之间的纠纷由主教裁判的惯例,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罗马帝国政府的确认。38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颁发敕令宣布基督教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基督教成为欧洲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教会法随着基督教地位的变化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
发展
形成时期
(4世纪~9世纪)
如前所述,333年,罗马帝国皇帝确认了主教裁判权,并确立起“二元化”的管辖原则,在这一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教会法体系。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325年的《尼西亚信经》, 它被看作是教会法开始形成的标志。
其后,教会法又吸收了罗马法和日耳曼地方法中的某些内容,其管辖范围也相应扩大,初步奠定了教会法的地位。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教权还从属于世俗政权,宗教会议均由世俗的皇帝或国王主持召开,因而教会立法是在世俗政权控制下进行。就内容看,这一时期教会法主要调整教会内部事务,较少涉及到世俗事务。
鼎盛时期
(10世纪~14世纪)
这一时期,西欧开始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封建法律具有两大特别重要的因素:①将国家回归到一种封邑主之间的私人战争状态;②给予每个封邑主设立法庭的权力,来裁决其自由或不自由的佃户之间的冲突。于是,在这种分裂,混乱的状况下,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在10世纪时,基督教会近乎争得了对世俗权力的领导地位。13世纪时,教会权力达到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