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立法背景
  • 4.修订情况
  • 5.主要内容
  • 6.法律全文
  • 7.重要影响
  • 8.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指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国家的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为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安全保障。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发布单位
  • 修订时间

    2020年12月26日

  • 施行时间

    2021年1月1日

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主要依靠政策来规划和调整国防活动。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后,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对国防和军队建设也提出了法制化的要求。在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许多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都涉及对国防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而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些重大问题也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解决和调整。同时,中国在兵役、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军事设施保护等方面已先后制定了一些单项法律法规。为完善国防法律体系,需要制定一部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1992年4月,国防法被列入中央军事委员会“八五”期间立法规划中的首要项目。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成立了国防法起草委员会。经过几年的起草工作,1997年3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修订情况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84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包括国防法在内的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这次修改,只涉及到国防法第48条的两处规定,修改的幅度非常小。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国防法,共修改54条、增加6条、删除3条,调整了第四章、第五章的章名,修订后的国防法共12章、73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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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主要把握4条原则。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党中央、中央军委有关决策部署和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领修法工作,把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修法全过程、体现在章节条文中,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成果固化在法律中。二是精准把握基本定位。坚持把国防法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基本法、“龙头法”,对国防活动的重大方针原则、目标任务、基本制度等作出原则性规范。三是突出加强体系设计。坚持着眼构建系统配套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科学设计框架结构和主体内容,保持与相关法律相衔接。四是坚决贯彻问题导向。坚持把解决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突出矛盾问题作为修法的基本指向,填补新时代迫切需要的顶层制度。

本次修订充实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领域的基本制度,主要体现在:一是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防活动中的指导地位。二是调整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例如,按照适应新体制新职能的要求,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部分国防职权作出相关调整,增加军委主席负责制的内容。三是充实武装力量的任务和建设目标。例如,增加新时代人民军队使命任务,充实完善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和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的相关内容。四是拓展重大安全领域防卫政策。例如,着眼新型安全领域活动和利益的防卫需要,将传统边海空防拓展至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明确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重大安全领域防卫政策。五是改进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制度。六是充实完善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制度。例如,增加公职人员模范带头参加国防教育等内容。七是强化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着眼“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重点对军人地位、荣誉、权利和相关保障等各方面基本制度作出规定。八是充实对外军事关系政策制度。例如,新增“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内容。总的来看,新修订的国防法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其他法律法规的“母法”、“龙头法”,对国防活动的重大方针原则、目标任务、基本制度等作出了原则性规范;修改了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符的基本政策,填补了新时代迫切需要的顶层制度;着眼构建系统配套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科学设计框架结构和主体内容,为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其他各项军事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提供了基本遵循、预留了内容空间,提高了国防法的政治性、时代性和科学性。

分为总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附则。共12章70条。主要内容包括:

国防法的适用范围

凡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均适用本法。

国防的地位、国防建设的任务、国防活动的原则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防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包括: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委共同领导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工作;并行使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并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