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背景起源
  • 4.组织简介
  • 4.1.详细解释
  • 4.2.主要特征
  • 4.3.构成条件
  • 4.4.实施主体
  • 5.组织职能
  • 5.1.主要资格
  • 5.2.被告资格
  • 6.确立意义
  • 7.概念缺陷
  • 8.理论困境
  • 9.完善建议
  • 10.相关条例
  • 11.相关概念
  • 12.参考资料

行政主体

法律术语

行政主体(administration structure)是法律术语,在中国行政法学领域,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且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

2019年4月20日,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发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行政主体

  • 外文名

    administration structure

  • 类型

    组织

  • 特征

    具有国家权利

背景起源

民事诉讼法

在起源上,中国行政主体概念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这一概念的引入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此之前,中国行政法学理上主要是以“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用来指称有关行政管理的主体,并由此引申出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责任等相关的基本概念,这在当时的行政管理实践和行政法学发展阶段都是合理的。但随着行政管理实践的广泛展开及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该“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的概念愈现弊端。为了修正这些弊端,行政主体概念也就悄然进入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领域。正如杨海坤先生和章志远先生在《中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研究》一书中所阐述的,行政主体概念在中国大陆的引入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客观情况:一是行政机关概念在承载和传递“行政权力行使者”的使命上的不足;二是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的需要;三是法国、日本行政法主体理论的外在影响。上述背景既决定了行政主体概念在中国行政法学理上的特殊功能,同时也为限制行政主体理论自身进一步发展埋下了伏笔。行政主体概念的过于功利、过于匆忙的引入必将概念理解上的不完全和欠周密,事实也证明在中国生根发芽的行政主体概念与域外的“源概念”有着巨大的不同。

组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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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详细解释

1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此外依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关系中的一种地位,只有当行政机关加入某种行政管理关系时,它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并非所有的行政机构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并非在任何场合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能成为行政主体的不止行政机关,除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成为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尽管行政活动是由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3

主要特征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行政诉讼法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

构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