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政策全文
  • 4.内容解读
  • 5.参考资料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而制定的法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 发布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

  • 发布日期

    2014年2月20日

  • 实施日期

    2014年3月1日

  • 发文字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 属性

    法规

政策全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4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2月20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