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介绍
  • 4.第一章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4.4.第四条
  • 4.5.第五条
  • 4.6.第六条
  • 5.第二章
  • 5.1.第七条
  • 5.2.第八条
  • 5.3.第九条
  • 5.4.第十条
  • 5.5.第十一条
  • 5.6.第十二条
  • 5.7.第十三条
  • 5.8.第十四条
  • 5.9.第十五条
  • 5.10.第十六条
  • 5.11.第十七条
  • 5.12.第十八条
  • 5.13.第十九条
  • 5.14.第二十条
  • 6.第三章
  • 6.1.第二十一条
  • 6.2.第二十二条
  • 6.3.第二十三条
  • 6.4.第二十四条
  • 6.5.第二十五条
  • 7.第四章
  • 7.1.第二十六条
  • 7.2.第二十七条
  • 7.3.第二十八条
  • 7.4.第二十九条
  • 7.5.第三十条
  • 7.6.第三十一条
  • 7.7.第三十二条
  • 7.8.第三十三条
  • 7.9.第三十四条
  • 8.第五章
  • 8.1.第三十五条
  • 8.2.第三十六条
  • 8.3.第三十七条
  • 8.4.第三十八条
  • 9.第六章
  • 9.1.第三十九条
  • 9.2.第四十条
  • 9.3.第四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 批准时间

    1997年3月8日

  • 批准单位

    国务院

  • 废止时间

    2006年5月8日

介绍

关于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6]42号

经国务院批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3月8日批准,国务院证券委1997年3月25日发布)于2006年5月8日予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