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理论概述
  • 4.类别特征
  • 5.理论辩解
  • 5.1.边际成本定价
  • 5.2.FDC定价
  • 5.3.峰谷定价
  • 5.4.拉姆齐定价和最优税收
  • 6.实际运用
  • 7.效应分析
  • 8.市场影响
  • 9.社会效应

二级价格歧视

二级价格歧视是指,垄断厂商按不同的价格出售不同单位的产量,但是购买相同数量产品的每个人都支付相同的价格。一个垄断的卖方还可以根据买方购买量的不同,收取不同的价格。比如,电信公司对客户每月上网时间的不同,收取不同的价格,对于使用量小的客户,收取较高的价格;对于使用量大的客户,收取较低的价格。垄断卖方通过这种方式把买方的一部分消费者剩余据为己有。因此,不是不同的人之间,而是不同的产量之间存在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也称作非线性定价。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二级价格歧视

  • 外文名

    second degree price discrimination

  • 释义

    销售量定价

  • 属性

    非线性定价

理论概述

二级价格歧视就是按 销售量定价。

二级价格歧视是指消费者就某一商品或服务支付的总价格同购买的总数量不成线性比例的一种定价方式,如通常所说的 数量折扣和数量补贴(quantity discountor premium)。与此相反,单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始终保持不变的定价方式则是传统的线性定价。自上一世纪70年代以来,工业化国家普遍放松了对诸如电力、通信、自来水、煤气、铁路、民航等公用事业企业(publicutility)的规制, 非线性定价也因此在这些行业的 价格政策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在理论层面的研究也得到了 主流经济学的重视,成为 产业组织理论、 企业理论以及 规制理论(regulatorytheory)等微观经济学最新领域的核心研究内容。

二级价格歧视也属于 价格歧视领域,但这种方法有助于垄断厂商在识别消费者特征(比如,消费者口味)的基础上对消费者进行更仔细的歧视。两部定价作为一种最简单的非线性定价方法,已经得到了深入的研究。目前,对 非线性定价的研究已从确定性和 完全垄断条件的研究发展到 随机性和竞争性条件下的研究。应当指出,规制条件下的(垄断)厂商定价问题也得到国内外学者的充分重视。

二级价格歧视一方面反映了企业家对 经济效率的追求,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传统的困扰公用事业行业的固定成本回收问题可以通过这种灵巧的定价方式而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目前,这一定价方式在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公用事业定价中随处可见,它同H.Demsetz(1968)的 竞争性拍卖理论、E.H.Chamberlin(1962)的模式间竞争理论(intermodel competition)、W.J.Baumol、J.C.Panzar和R.D.Willig(1982)的 可竞争市场理论(contestability market)等一起,成为上一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解除管制、引进竞争政策实践的理论基础,因此,它对于我国公用事业领域正在进行的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类别特征

二级价格歧视模型,包括二部定价、 三部定价、 捆绑定价等。

1、二部定价和可选择二部定价。所谓二部定价,是指价格中既 包括一笔和消费量无关的固定费用,即月租费,又包括一笔按消费量计算的可变费用,即“从量费”。两部定价(two-parttariff)是其中最简单、最基本的一种,它要求消费者先交纳一笔固定的进入费,然后再根据消费量支付使用费,即总价格。如电力公司对大顾客收取的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以及电信公司对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顾客收取的月租费和通话费。

2、 三部定价和可选择三部定价。在二部定价模式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另一种模式——三部定价模式。这种模式也属于 非线性定价。

3、打包定价。在 市场营销学中,“打包销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 市场营销策略。厂商为了吸引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可以包含多种产品的产品包,即实行 捆绑销售的方式。在 价格研究中,它实际也是非线性定价模式。

二级价格歧视具有两个最为重要的特征。一是发掘并模型化了消费者的异质性;二是可以同时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福利,实现帕雷托改进。因此,相对于传统的 边际成本定价这种线性定价模式而言,非线性定价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一种极大的创新。

理论辩解

边际成本定价

(Marginal Cost Pricing)

对 非线性定价的研究源自 边际成本定价的不足。边际成本定价是一种线性定价方式,即向市场中的消费者购买的任何单位收取的价格不变,等于 边际成本。在竞争性的市场中,边际成本定价可以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以及资源配置的最优(firstbest)。但对于公用事业企业而言,由于其 规模经济所导致的天然垄断属性,不受规制的 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将追求 垄断利润而偏离边际成本定价原则,因此会导致社会总福利的损失(deadweight loss)。传统的观点是需要政府的介入,即进行规制。但规制同样存在规制成本、 信息不对称(Tirole,1988)、 A-J效应(Averch and Johnson,1962)、规制承诺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Gilbert and Newbery,1994)、规制者被俘获(Stigler,1971)等规制失灵的问题。即使不考虑规制失灵而认为政府可以通过规制成功地将价格确定在 边际成本处,然而由于企业在边际成本下降的阶段进行生产,这时的 边际成本定价将导致企业无法弥补固定成本而出现亏损。Dupuit(1884)和Hotelling(1938)最早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思考,他们的研究开创了公用事业 规制理论。他们认为,在坚持边际成本定价的同时,企业的亏损可以通过政府征税的形式加以弥补,这一理论直接导致了战后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主要采取对公用事业进行国有化(nationalization)并进行 财政补贴的政策实践。然而,对其他商品征税也会导致该种商品的价格偏离 边际成本,结果是此一行业的福利损失转移到了其他行业,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美国的做法则是对私人所有的公用事业企业确定一个“公平的、合理的”回报率,即回报率规制(rate of return regulation),固定成本通过完全分摊成本定价法回收。这实质上是 平均成本定价,同样存在福利损失。因此,Coase(1946)极力反对Dupuit和Hotelling倡导的 边际成本定价原则,他指出在平均成本下降时,两部定价要优于边际成本定价。在随后的另一篇文章中,他更是详尽追述了边际成本定价的渊源,历数了边际成本定价的缺陷。他认为,边际成本定价仅仅考虑了消费者对 增量成本的评价,而没有考虑对总成本的评价;政府代替消费者做出是否需要某种商品的判断;没有考虑到政府介入后税收的无效率以及行政的成本;更为严重的是,边际成本定价最终将导致公用事业的集中化管理。同时,他还指出试图对 共同成本和固定成本进行分摊的FDC定价也是徒劳无益的。

当存在 规模经济时, 边际成本定价无法解决固定成本的弥补和分摊的问题。当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时,这一问题就更为复杂,并有可能出现 交叉补贴问题(crosssubsidy)。相对于边际成本定价所导致的资源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优”而言,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则成为经济学中的次优问题(secondbest),即:在企业盈亏平衡的条件下,管制者(或企业)如何确定价格以使社会总福利最大(或者福利损失最小)?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沿三条思路展开,一是从会计分摊的角度而发展出来的FDC定价,它长期以来在美国公用事业管制机构——如州际贸易委员会(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和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的政策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企业以及政府的有关监管机构也主要采用这种方法。二是从 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角度,由英年早逝的英国经济学家F.P Ramsey(1927)最早提出的 Ramsey定价,并由Mirrlees(1971,1976)发展的最优 税收理论,以致后来的 非线性定价;第三则是 价格歧视。

FDC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