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适用于18岁以下的任何人,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该公约由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签署该公约的国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儿童权利公约
- 外文名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 生效时间
1990年9月2日
- 目的
保护儿童权益
- 制订机构
联合国大会
- 通过时间
1989年11月20日
历史沿革
1923年,《儿童权利宪章》被救助儿童国际联盟所认可。1
1924年,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日内瓦宣言》)诞生。1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
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这是第二份《儿童权利宣言》。1但一些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1978年,联大决定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权利公约》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1979年,《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开始。联合国将这一年定为国际儿童年。1
1989年,历时十年,《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工作终于完成。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儿童权利公约》获得一致通过。1
1990年,1月26日《儿童权利公约》向所有国家开放供签署,当天就有61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之后,于9月2日正式生效。1
1990年9月,在《儿童权利公约》刚刚生效之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专门讨论儿童问题的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宣言》和《行动计划》是国际社会对保护儿童权利所做的政治承诺和具体方案。1
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1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1
1992年3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2000年5月,联合国大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任择议定书》,以推动国际社会努力保护儿童、消除日益猖獗的残害儿童犯罪活动。截至2009年7月,这两份议定书分别获得了128个和132个国家的批准。
截止到1999年,全世界已有192个国家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全世界96%的儿童生活在缔约国中,世界上尚未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只有美国和索马里。《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1时下《公约》已获得193个国家的批准,是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
2015年10月2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2日分别发表声明,欢迎索马里批准《儿童权利公约》,成为公约第196个缔约国。
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签署该公约的国家。据统计,美国仍有超过五万名童工。
签订背景
联合国成立以来,儿童的幸福和权利始终是它关心的一个主要问题。联合国最初采取的行动之一就是于1946年12月11日设立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承认儿童必须受到特殊的照顾和协助。以后,联合国在一般性的国际条约如国际人权公约和专门针对儿童权利的文件,即1959年11月20日的《儿童权利宣言》中都始终强调保护儿童的权利。鉴于《儿童权利宣言》不具有条约法的效力,而给儿童权利以条约法的保障已日益成为必要,尤其是在筹备“国际儿童年”的过程中,这种必要愈加明显。在197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波兰的亚当·洛帕萨教授(后为公约起草工作组主席)倡议起草儿童权利公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