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记名背书
不记名背书,即背书时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
基本信息
- 名称
不记名背书
- 定义
背书时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
不记名提单
百科名片
记名提单 BLANK B/L 或 OPEN B/L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 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是指向无论是谁只要是提单持有人的人交付货物的提单。若提单1、明确指出它是不记名提单;2、它将收货人指为不记名;3、它作为指示提单但未能表明根据谁的指示;4、它是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基本内容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记名提单虽然安全,不能转让,对贸易各 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
一般认为:由于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转让,因此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任何人持有提单便可要求承运人放货,对贸易各方不够安全,风险较大,很少采用。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适应了正常贸易需要,所以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背书分为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和空白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前者是指背书人(指示人)在提单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后者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不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在记名背书的场合,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被背书人。反之,则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
相关规定
不记名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又称来人抬头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 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恶意的第三着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 双方当事人处理争议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定义条款
(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前者包括与托运人定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管辖权条款
(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责任期限条款
(DURATION OF LIABIL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