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法律全文
  • 3.1.目录
  • 3.2.第一章
  • 3.3.第二章
  • 3.4.第三章
  • 3.5.第四章
  • 3.6.第五章
  • 3.7.第六章
  • 3.8.第七章
  • 3.9.第八章
  • 4.参考资料

新企业所得税法

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新企业所得税法

  • 颁布单位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 颁布时间

    2007-03-16

  • 生效时间

    2008-01-01

法律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