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和毗连区公约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领海和毗连区公约
- 目的
为行使国对领海的主权管制权
- 根据
1958年日内瓦领海、毗连区公约
- 国家
中国
基本内容
1958年日内瓦领海和毗连区公约
(签订日期1958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1965年9月10日)
简介
本公约于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会议上通过,1965年9月10日生效。参加本公约的国家共有四十多个。
本公约各缔约国,
兹协议如下:
第Ⅰ部分 领海
第Ⅰ节 总则
第1条
1.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根据本公约的各项规则和国际法的其他规则行使。
第2条 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第Ⅱ节 领海界限
第3条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4条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则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此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3.除非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