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稳定破坏
电力系统稳定破坏就是指正常运行的电力系统因为各种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变的不正常运行的情况都叫做电力系统稳定破坏。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事故,也就是系统失去稳定性,一般会引起系统振荡、电网解列、机组跳闸、频率崩溃、电压崩溃等一系列恶性连锁反应,导致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作用
电力系统在正常运行时,经受干扰而不发生非同步运行、频率崩溃和电压崩溃的能力。这种抗干扰的能力是电力系统保证正常运行必须具备的。从狭义的观点看,电力系统稳定单指不发生非同步运行,不管电力系统中联接多少台发电机,联网地域有多大(全省、跨省区、跨国家),都要求在经受干扰时所有交流同步发电机保持同步运行。从广义的观点看,电力系统稳定研究的范围还包括电力系统稳定破坏后,电力系统进入非同步运行状态,而后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再同步成功,又恢复同步运行的全过程,电力系统的这种能力称为综合稳定。为了便于应用现代数学方法和计算工具进行电力系统的计算分析,和在实际运行中更确切地检验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水平并采取提高稳定的措施,把电力系统稳定分为静态稳定,暂态稳定和动态稳定三类。
预防
为防止发生系统稳定事故,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安全稳定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电网安全稳定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华中电网防止系统稳定事故措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措施。本措施适用于华中电网。
1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
华中电网应建成为网架坚强、结构合理、安全可靠、运行灵活、技术先进的现代化电网,不断提高电网输送能力、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和抵御事故能力。
1.1加强电网规划设计工作,制定完备的电网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尽快强化电网薄弱环节,确保电网结构合理、运行灵活和坚强可靠。
1.2合理规划电源接入点和受端系统。
1.2.1华中电网宜形成多通道、多落点的电力输送格局,电源点应合理分散接入,每个独立输电通道的输送电力占受电地区负荷比例宜在10%~15%以下。
1.2.2对于新电源点的接入系统方案,其升压站不应作为系统枢纽站;对于已投产电厂的升压站仍为系统枢纽站的情况,应在今后的规划设计中创造条件使其退出枢纽站的地位。
1.2.3受端电网的电源建设、装机容量及分层建设要合理,加强受端电网的电源支撑。
1.2.4电网发展速度应适当超前电源建设速度,给电网运行留有一定的裕度和灵活性,为电力市场的建设、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打下良好的物资基础。
1.2.5加强受端系统500千伏环网建设,形成结构坚强的华中电网。
1.2.6受端电网500千伏变电站变电容量的建设应适度超前;应考虑一台变压器停电后不影响地区供电,必要时一次投产应不少于两台变压器。
1.3新建发电厂不应选择装设联络变压器而构成电磁环网的系统接入方式;已装设联络变压器且以电磁环网方式运行的发电厂,应在电网规划建设上创造条件,尽快打开电磁环网。
1.4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相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稳定措施和电力专用通信配套设施等应同时投入运行。电网公司的规划、工程、调度、生产等相关部门和发电、设计、调试等相关单位应相互协调配合,制定有效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以保证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相关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稳定措施和电力专用通信配套设施等能同时投入运行。
1.5加强系统稳定控制和保障电网安全最后防线措施的设计研究工作,稳定控制措施设计应与系统设计同时完成。合理设计稳定控制措施和失步、低频、低压等解列措施,合理、足量地设计和实施高频切机、低频减负荷及低压减负荷方案。
1.6加强500千伏主设备快速保护建设。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高抗等主设备的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220千伏及以上环网运行线路应配置双重化全线速动保护,500千伏及220千伏枢纽厂站母线应采用双重化母差保护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