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华工
契约华工产生于17世纪西方殖民者东来后对中国劳力的掠夺。首先在荷属东印度地区兴起,以后在英属马来亚地区得到发展,鸦片战争后形成高潮。1闽粤沿海破产农民,因家乡生活困难,多往南洋谋生。由于资金短缺,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出国:一是自发结伙出海,公推一名“客头”,垫付船资伙食,到海外以劳动所得偿还欠债,立有“公凭”为据。这种“公凭”实质上是押身抵债的集体契约。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契约华工
- 外文名
Contracted Labor from China
- 时间
17世纪—20世纪初
- 国家或地区
东南亚、美国、加拿大、澳洲、古巴、秘鲁等
基本概况
背景
契约华工制产生于17世纪,西方殖民者入侵东南亚地区后,对中国劳动力的掠夺1。大多数为生活所迫而签订契约到海外劳动的中国人。
契约华工是西方殖民者掠夺中国廉价劳动力、进行资本原始积累、榨取高额利润的产物,是充满血腥压迫和剥削的一种肮脏的制度,是西方列强侵华史上的一个重要的见证。恩格斯确切地称之为“中国隐蔽的苦力奴隶制”2。
产生
契约华工何时产生?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看法。陈泽宪在《十九世纪盛行的契约华工制》一文提出,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785年占据槟榔屿后,首先使用契约华工制度,并认为在此之前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是否使用契约华工制度尚待考察。
荷兰东印度公司于1619年占领巴达维亚(今雅加达)后,为了建设巴城,一面向外招募劳工,一面以武力进行人口掠夺。根据记载可以看出,这些到巴达维亚充当劳动力的中国人有三种:第一种是被掠夺出卖的奴隶,第二种是被掠夺而来的契约工,第三种是自愿前来的赊欠旅费被典当的契约工。这三种类型,前一种是奴隶买卖,后两种是不同类型的契约工。这种契约工以欠债的身份进行劳动,成为债奴。17世纪出洋欠费的债奴本身就是契约华工的一种类型,由于欠旅费而被迫答应从事一定期限带奴役性的劳动来偿还,不论在17世纪还是19世纪出洋的华工都一样,是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契约华工。3
发展
1840年鸦片战争打开了清朝闭关锁国的大幕后,西方列强掠夺华工从以澳门、香港为据点,扩展到五口通商口岸厦门、广州、福州、宁波、上海和汕头等地。1857—1860年英法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逼迫清朝签订《北京条约》,条约第五款规定:“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民(或法民)立约凭证...毫无禁阻”。以后荷兰、美国等国也相继签订类似的条约,招募中国廉价劳动力,从19世纪至20世纪70年代形成契约华工出国的高潮。
种类
契约华工大致可分为南洋的“猪仔”华工、拉丁美洲的契约苦力、美国的“赊单”苦力三种类型。
不同地域的契约华工
南洋的猪仔华工
明末清初,闽粤沿海破产农民,因家乡生活困难,多往南洋谋生。
由于资金短缺,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出国:一是自发结伙出海,公推一名“客头”,垫付船资伙食,到海外以劳动所得偿还欠债,立有“公凭”为据;另一种是个体农民,把自己质押给船户,到海外找到亲友或雇主,垫付所欠船资等费,约定以劳动偿还。
1684年开放海禁,涌赴噶罗巴(今雅加达,当时泛指爪哇岛)蔗园谋生的华工多采取后一办法,一般皆出于自愿,当时还未见以拐贩华工谋利的事例。
(注——1、“公凭”,实质上是押身抵债的集体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