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忠春
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民警吉忠春持枪杀人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民事部分赔偿10万元的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吉忠春
- 国籍
中国
- 出生地
蒙自县
- 职业
民警
- 事件
醉酒驾车故意杀人罪
事情经过
撞车现场
吉忠春,二级警督,属于配枪范围人员与朋友在一起吃饭饮酒后,驾驶私家轿车(车牌号:云GA6455)于当日21时30分许到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住宅区找朋友办事。倒车时,差点撞上住户潘俊(男,1968年3月2日生,生前系南方电网红河供电局九千岩硅铁厂厂长)的轿车,双方发生争吵。酗酒后(案发后对其做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测试数值高达208)驾私车穿便装并佩带制式手枪(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于2004年颁布的五大禁令)到蒙自县官恒花园找朋友办事。在办完事后,吉忠春倒车下坡,因其饮酒过多,已不能正常驾驶,在倒车的过程中车辆严重偏移主干道,在倒车至斜坡三分之二时,左后轮已经悬空,且离被害人潘俊的车只有2CM的距离(此时潘俊的车是停在自己家的私人车位上的)。此时吉忠春的朋友喊到:“快停车,你的车要撞到别人的车啦。”此时受害人的妻子也看到了这一幕,就上前对吉忠春说到:“唉!唉!慢点,小心撞着我的车!”,马吉忠春的朋友上找一石头帮吉忠春垫住后轮,防止车辆下滑,然后劝到:“你要是实在开不了了,我去帮你找个人来倒车。”并让受害人的妻子把受害人潘俊叫出来帮其倒车。就在这时吉忠春在车里就开始破口大骂:“那个狗日的,把车开来这里挡着老子的路。”并打开车门下车与刚从家里出来的潘俊理论(注:受害人潘俊身高166CM,体重不足55Kg。吉忠春身高175CM以上,体重65Kg开外),在理论的过程首先对潘俊进行肢体侵犯从而引起双方打斗,在厮打中吉忠春的鼻子出了血。这时吉忠春的朋友和受害人的妻子忙上前把双方拉开。吉忠春忽然从腰间拔出手枪对准潘俊的胸口连开了3枪,分别打中受害人左颈部(导致动脉血管被打断,并从颈部后方穿出,在地上留下一弹坑)左胸口和左腰部(导致肝脏被震裂)。当时双方的距离不到50厘米远,潘俊来不及躲闪,枪声响后,就见潘俊一头倒在地上。因为事情发生得非常突然,等受害人的妻子明白过来冲上前搀扶地上扶潘俊,很快发现潘俊的胸口不断喷出血来。
“看到潘俊已经不行了,身着便衣的警察,他不仅没有逃走,反而一声不吭地坐在地上了。”许馨月(受害人妻子)说,几分钟后,110民警闻讯赶到,迅速将开枪民警控制后带离现场,随后赶到的120急救人员火速对潘俊实施抢救,但伤势过重的潘俊在送往医院的途中离开了人世。
案件发生后
民警开枪杀人
案件发生后,中央、公安部及省、州、县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认真依法严肃查处,举一反三,汲取教训;迅速组织工作组查明原因及真相,商请检查机关介入调查;妥善做好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州县两级公安机关及时成立了专案工作组、善后工作组和宣传接待组开展的相关工作。在此基础上,县公安局还成立了由局长樊同贵任组长、局党委成员为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蒙自县公安局‘2.13’案件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工作。
2009年2月14日凌晨4时30分,蒙自县公安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专题研究案件的相关工作,总结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下部工作措施。会上,州公安局领导对案件的处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当地警方表示,对‘2.13’案件的处理,将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办案的原则依法侦办依法处理,给受害者家属及全社会一个真实、客观、公正的答复,并采取各种强有力的措施,不断加大队伍建设工作力度,坚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009年2月15下午,红河州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董家禄率州公安局相关领导到蒙自县指导”2.13“案件的侦破及善后处理工作,董家禄提出工作要求,一是专安组要扎实作好刑侦技术勘验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加强证据的收集固定,将案件办成“铁案”;二是善后组要依托党委、政府的领导,积极主动的作好家属的安抚工作;三是召开案情通报会,主动向社会通报案件的基本情况。
吉忠春涉嫌故意杀人罪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检查机关已提前介入调查,相关善后工作也正在开展。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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