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3.0.1.关于民本的政策

民本大学

民本大学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请者)与社会力量(合作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和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合作举办的进行本科层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民本大学

  • 类别

    普通本科高校

  • 学校属性

    普通本科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进行本科层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

  • 产生方式

    国办院校结合企业资本联合举办

基本内容

民本大学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请者)与社会力量(合作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和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合作举办的进行本科层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国家规定,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合作者要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民本大学(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学和财产管理、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由于独立学院属于本科层次,所以由教育部负责审批。凡未经教育部审批的,国家均不承认其学历。 民本大学(独立学院)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八号文件精神,近年来在我国高校领域诞生的新事物。民本大学(独立学院)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国办院校结合企业资本联合举办、民办大学挂靠改制和国办大学独立兴建这三种方式。

关于民本的政策

教育部公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高校独立学院必须自授学士学位,此举意味着独立学院“母校光环”的减弱。

《办法》规定,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而现有在校学生实行“老人老办法”,仍可获得“母体高校”的学位。目前,独立学院学生的毕业证都是由独立学院颁发,但学位证多由“母体高校”授予。

举办独立学院条件

《办法》对办学者的资质做出了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不得使用高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独立学院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办法》要求,独立学院举办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造成独立学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须提供在校学生的后续教育经费。独立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校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