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 作用
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
- 施行时间
2002年1月1日
- 颁布人
朱镕基
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23 号
现公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2001年11月15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1
法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