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采用比例税率。
2024年11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契税
- 外文名
Contract tax
- 定义
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
- 包括
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
- 释义
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
- 区别点
保障权益、产权承受人、比例税率
- 拼音
qì shuì
- 注音
ㄑㄧˋ ㄕㄨㄟˋ
词语释义
契税(Deed Tax)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 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特点
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词语出处
中国契税起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当时规定,凡买卖田宅、奴婢、牛马,立有契据者,每一万钱交易额官府征收四百钱即税率为4%,其中卖方缴纳3%,买方缴纳1%。北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开始征收印契钱(性质上是税,只是名称为钱)。这是不再由买卖双方分摊,而是由买方缴纳了。并规定缴纳期限为两个月。从此,开始以保障产权为由征收契税。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等产权变动都征收契税,但税率和征收范围不完全相同。如清初顺治四年(公元1648年)规定,民间买卖、典押土地和房屋登录于官时,由买主依买卖价格,每一两银纳三分(即3%)。到清朝末年,土地、房屋的买卖契税税率提高到9%,典当契税税率提高到6%。
中华民国成立后,于1914年颁布契税条例。规定税率为:买契9%,典契6%。另外,还有一些免税规定:官方、自治团体和具有公益性的法人在买卖、典当土地房屋时免纳契税。1917年,北洋政府将税率改为买契6%,典契3%,各省征收附加税,但以不超过正税的1/3为限。
1927年国民政府公布验契暂行条例及章程,将契税划归地方收入。1934年国民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通过了《契税办法四项》,要求各省整理契税,规定买契6%,典契3%为税率高限,附加税以不超过正税的一半为原则。至此,契税税率在全国统一起来。1940年,国民政府公布《契税暂行条例》,将税率改为买契5%,典契3%。1942年修改《契税暂行条例》,将税目扩大为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后又增加了分割和占有两个税目。由于契税是以保障产权的名义征收的,长期以来都是纳税人自觉向政府申报投税,请求验印或发给契证。因此,契税在群众中影响较深,素有“地凭文契官凭印”、“买地不税契,诉讼没凭据”的谚语。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1954年财政部经政务院批准,对《契税暂行条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对公有制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土地禁止买卖和转让,征收土地契税也就自然停止了。这样使得契税征收范围大大缩小,收入额很小。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全国契税征收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改革开放后,国家重新调整了土地、房屋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房地产市场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为适应形势的要求,从1990年开始,全国契税征管工作全面恢复。恢复征收后,契税收入连年大幅度增加,从1990年的1.34亿元增加到1997年的36亿元,成为地方税收中最具增长潜力的税种。但由于《契税暂行条例》立法年代久远,很多规定与当前的实际情况相脱节,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和执行。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契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功能,从1990年起,就着手开始了《契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其间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数易其稿。1997年7月7日,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24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开始实施。与现行规定相比,契税法实施后,契税税率规定并没有变化。全国多数地区在税法施行后采取的是税率平移,体现了契税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思路,为的是不增加纳税人税负3。
征税条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