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贩业税
摊贩业税是指建国初期,国家对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零售摊贩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公布的《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对零售摊贩营业资本额满20万元者 (旧币),发给营业牌照,按季征收,税额分14级,定额税由5000—120000元。资本额不满20万元者,领取免税营业牌照。为了平衡摊贩与座商的税收负担,1951年9月,政务院公布了《摊贩业税稽征办法》,将摊贩营业牌照税改为摊贩业税,同时还把按资本额计税改为按营业额计税,并规定了免税点,凡每日平均营业额不满3万元 (旧币) 者免税。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摊贩业税
- 公布
1950年1月
- 释义
对摊贩业征收的一种工商业税
- 税额共分
14级
基本内容
发展历程
对摊贩业征收的一种工商业税。于是财政部在同年3月16日公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之摊床小贩,凡资本总额满20万元(旧币,下同)者,应领取营业牌照,照章纳税。不满20万元者,领取免税营业牌照。摊贩营业牌照税采用定期定额课征办法,按季征收。税额共分14级,最低的每季征收0.5万元,超过200万元者,每增20万元(不足20万元者,以20万元计)增加税额2万元。除依据资本额确定摊贩税额等级外,税务机关还可参照其营业地址、营业种类、营业额及营业利润等变更其等级。另外,为照顾小手工业,税务机关得依行业具体情况,减征税额的10%~40%。1950年12月,在修正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对摊贩改为按营业额计算征收摊贩业税。1951年9月19日,财政部又公布了《摊贩业税稽征办法》,废止了《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摊贩业税不单独设置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等,均按《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
- 1何盛明财经大辞典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