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贷款
“封闭贷款”是指对企业部分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在资金投入、生产、产品销售的全过程中,实行封闭管理的一种贷款管理方式。实行产品“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对这类产品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在中国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因资产负债率较高、亏损严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条件不能取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的国有工业企业发放并实行封闭管理的流动资金贷款。它对缓解国有工业企业债务压力、尽快摆脱困境、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封闭贷款是一项新的金融业务,是应时而生的,一些商业银行通过近几年的摸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封闭贷款
- 定义
一种贷款管理方式
- 领域
资金贷款
- 功能
缓解国有工业企业债务压力
法律特征
封闭性
借款企业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的整个环节中资金都能够封闭运行。即对贷款单独核算,供、产、销单独记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各项公积金的提取、纳税、分红应单独处理。要将这部分的财务处理与企业其它各项财务完全分隔开,以独立反映封闭贷款资金的投入、使用、获利等情况。
排他性
即债权债务的排他性。商业封闭贷款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业银行给予企业封闭贷款所产生的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企业在使用封闭贷款过程中,与其他企业或单位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债权债务围贷款的封闭运行而和其他债权债务分开,其他业务不能涉及该部分债权债务。如,企业不得将用封闭贷款生产的产品抵偿该借款以外的债务。因此,因封闭贷款产生的债权债务是排他的,与其他债权债务不能发生联系,不能混同处理,以保证封闭贷款资金的安全。
多重制约性
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发放。但它又不是普通意义的商业性贷款,有关规定显然给予商业银行的利益以特殊保护。就决定了这种贷款是在特定时期、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要受多种条件的制约。一是政府行为的制约。封闭贷款的对象是由政府决定给予救助的国有工业企业,政府根据国有企业脱困目标实施的情况,选择那些不宜实行破产、兼并,但又陷入困境急需资金支持的工业企业。因此,要首先通过政府给予救助的审查决定,是企业获得封闭贷款的前提条件;二是司法行为的制约。封闭贷款是否安全,重要条件之一是要实现封闭贷款及使用贷款产生的债权债务和其他债权债务分开。这取决于有无规范上述行为的明确法律依据,以及司法机关能否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规定;三是企业和商业银行本身条件的制约。企业要能保证贷款封闭运行,能够通过使用贷款达到营利的目的。商业银行要能够正确评价企业的资产状况、管理能力和营利能力,有必要的专业人才和科学管理制度,切实对封闭贷款进行管理、监督。
管理风险
总的来看,封闭贷款管理尚处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实施经验不足、只有部分地区试行的阶段,商业银行拓展这项业务的专业人才也显得不足,因而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具体表现在:
法律制度风险
法律制度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封闭贷款管理法律制度的效力不足。199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封闭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属行政规章,没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那样的普遍约束力,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的内容相抵触。司法机关办案以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对与法律法规无抵触的行政规章可以参照执行。而《办法》规定了封闭贷款在债权债务上的排他性,与中国民法、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有一定的脱节,解决的方式是由国家司法机关颁发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该《办法》规定的效力,使封闭贷款管理的规定成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在司法解释发布之前,该《办法》事实上难以真正施行。二是法律制度不完善。《办法》中不少规定过于简约,甚至相互矛盾,难以操作,需要加以完善、弥补。例如,《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部门不应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本条文规定目的是防止以封闭贷款资金清偿企业的其他债务,但它仅保护封闭贷款账户和专户资金。这样一来,司法机关仍可以对用封闭贷款资金购买的原材料和生产的成品进行查封、扣押,就会因《办法》条文的疏漏而使封闭贷款的安全性缺乏司法保障。
企业获得使用贷款资金的风险
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获得、使用贷款资金,并提高营利能力,保证还本付息,对商业银行来说这几方的行为都存在较大风险:一是骗取封闭贷款资金。企业要符合“购货鉴证”的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付款承诺。某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有可艟与其他企业台谋串通,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承兑汇票或签订虚假订货台同方式骗取封闭贷款;二是违规使用封闭贷款资金。在商业银行的监督下,企业要直接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是困难的。但某些企业可能会利用封闭贷款管理复杂、银行工作人员经验不足的情况变相挤占、挪用资金。例如,企业故意抬高原材料购买价格或压低产品销售价格,以抵偿原材料供应或产品购买企业的债务;三是企业经营亏损。主要是指企业产品开发不当,管理水平低下,致使产品没有效益,造戚经营亏损。当然,也会有某些企业恶意造成亏损的,如故意违约,使与自己有“特殊关系” 的企业谋利,从而危及贷款贷金的安全。
商业银行操作封闭贷款管理的风险
由于制度不十分完善、经验缺乏,商业银行在操作封用贷款时,自身的某些失误也会成为不可忽视的风险:一是审查企业贷款申请的材料。封闭贷款申请材料要比普通的商业贷款多得多,其中较难把握的是一些政府给予企业救助和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付款证明及有关财务资料的真实性。银行工作人员如果轻信表面材料,极有可能导致错误认定;二是评估企业营利能力和债权债务状况。这种评估涉及到财务、企业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果商业银行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主要靠经验对上述内容进行评估,其结果很难符合实际情况,加大收回贷款本息的困难;三是签订的封闭贷款协议内容过于原则、片面,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或者在协议履行中,商业银行管理措施不到位,未能掌握企业使用资金的每个环节,从而形成管理表面化。
发放要求
最初
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确实有销路、有效益,产销率和现款回款率都在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