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证
航空器适航证(airworthinesscertificate),是由适航当局根据民用航空器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颁发的证明该航空器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证件。适航证分为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只拥有临时国籍证的航空器不能申请适航证,但可以申请特许飞行证。飞机制造商的新机型要在全球市场上投放,除了要得到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和美国航空管理局(FAA)的适航证外,还需要获得进口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证明。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适航证
- 外文名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 类型
标准适航证、限制适航证
- 规定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设计、生产及维修 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须向国家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 生产许可证书及维修许可证书。航空器需有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如果没有获得该证明,则飞机将无法投入运营。取得中国正式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可以申请适航证。适航证分为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只拥有临时国籍证的航空器不能申请适航证,但可以申请 特许飞行证。
相关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2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 适航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21.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一) 型号合格证;
(二) 型号设计批准书;
(三) 补充型号合格证;
(四) 改装设计批准书;
(五) 型号认可证;
(六) 补充型号认可证;
(七) 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
(八) 生产许可证;
(九) 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