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历史沿革
  • 5.组织性质
  • 6.相关影响
  • 7.主要类型
  • 8.主要风险
  • 9.参考资料

托拉斯

垄断组织的形式

托拉斯,英文trust的音译。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之一。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产品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组成。旨在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范围,加强竞争力量,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参加的企业在生产上、商业上和法律上都丧失独立性。托拉斯的董事会统一经营全部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领导权掌握在最大的资本家手中,原企业主成为股东,按其股份取得红利。参加的资本家为分配利润和争夺领导权进行剧烈的竞争。

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垄断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作组成的垄断联合。十九世纪末以来,美国的托拉斯迅速发展。西欧国家托拉斯出现稍晚,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也有了迅速发展。托拉斯在美国最发达。托拉斯本身是法人,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参加者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失去独立性。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托拉斯

  • 外文名

    trust

  • 定义

    是垄断组织的一种形式1

  • 类别

    形式

  • 实质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 组织目的

    力图到处抬高价格、极力防止价格下降

  • 拼音

    tuō lā sī

  • 注音

    ㄊㄨㄛ ㄌㄚ ㄙ

基本内容

参加托拉斯的企业,既失去了商业上的独立性,也失去了生产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

托拉斯

所有托拉斯内部的一切业务,如生产、销售及利润分配等,全由托拉斯的领导机构──董事会及其所属机构进行处理。董事会的领导权完全由原来加入托拉斯的一些最大企业的资本家所操纵。独立企业的所有者或股份公司,在加入托拉斯后,即丧失其原有的独立地位,而成为托拉斯的股东,可以按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取得红利。参加者只有通过拥有大量股票来取得对托拉斯的控制权,也只有通过出售股票来退出托拉斯。而卡特尔和辛迪加则是属于不同所有主的许多独立企业的联合体,参加者在生产上、法律上都保持其独立性。所以,同卡特尔和辛迪加相比,托拉斯是较为稳定的。但是,在托拉斯内部各个参加联合的资本家之间经常为争夺企业领导权和股份控制额而进行激烈的斗争。

历史沿革

托拉斯

托拉斯的表现形式

1879年首先在美国出现,如美孚石油托拉斯、威士忌托拉斯、美国国际电话电报托拉斯等。托拉斯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企业组织,参加者在法律上和业务上完全丧失其独立性,而由托拉斯的董事会掌握所属全部企业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主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照股权的多少分得利润。托拉斯一方面可以保障投资者的优厚利润,提高投资者兴趣,刺激投资,促进业务扩充,有利于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会减少竞争,阻碍企业技术进步和新兴企业的发展,影响中小企业的生存,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在社会主义国家,托拉斯也是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中国在1963年至1964年,中央工业交通部门先后试办了1烟草、2盐业、3煤炭、4汽车、5医药、6橡胶、7铝业、8纺织机械、9地质机械仪器、10电力、11航运共十二个托拉斯企业。紧接着受到“文化大革命冲击”,医药、橡胶等企业出现各种问题被批判,随之解体。

组织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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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拉斯归根到底是力图到处抬高价格,只要这符合于联合起来的资本家的利益,并且极力防止价格下降,而价格下降是改善生产的必然结果。此外,资本家相互勾结,用他们的联合力量来反对工人联合会及其要求,以加强对劳动者的压迫。这即使不是托拉斯的目的,往往也是托拉斯的结果。

“赢利同盟”(pools)与托拉斯和卡特尔不同,它完全不是一个全能的组织,它的唯一目的是抬高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它对于居民的公益有特别大的危害性,应当给以最严厉的制裁。

国际社会党代表大会向劳动者指出托拉斯的压力,但无意于阻止这种联盟的形成,因为这种联盟是现存生产制度的合乎逻辑的结果;采用镇压性的立法措施,至多只能使托拉斯改变它的形式,而不能阻止它的实际发展。

在任何情况下,社会党都不应当反对根据法律责成托拉斯公布其经营方法和财务活动成果。摆脱苦痛处境的唯一实际出路应当是国有化,而在今后的阶段上,则是在国际托拉斯已经极度发达的各该部门中实行生产的国际调节。

无产阶级的实际活动应当是改善各种阶级组织、政治组织以及得到合作社运动支持的经济组织,以便迎接和加快由社会剥夺各大生产部门的时代的到来,由于这些大生产部门已经完全由托拉斯组织起来,因而有可能对它们实行剥夺。这样,以利润为目的的私人生产就将逐步改造成为以制造产品为目的的生产。

相关影响

各大发达国家都先后出台了反垄断法,并且在各国该法案中对这一垄断形式进行了限制,禁止了过于庞大的托拉斯垄断。作为经济行为的托拉斯并未完全禁止,一些被认定为并未过度庞大的托拉斯的存在还属于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关于判断其是否过度庞大,各国各个时期的判别标准也不尽相同。

由于一些托拉斯形态在发达国家已被宣布为违法,因此一般上对于托拉斯的介绍,基本上都使用了企业垄断市场的形态之一的说法。另外,由于发达国家在法规上对于各种托拉斯都进行了各种各样的限制,对于一些以成立托拉斯为目的的企业合并行为,在成立时并不会公开发表其成立托拉斯的目的。对于一些同行业企业合并,以及同行业企业收购等行为,很多国家也在探讨其是否属于变相的托拉斯而触犯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