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抵押比较
  • 4.抵押分类
  • 4.1.银行抵押
  • 4.2.典当行抵押
  • 4.3.车辆抵押
  • 4.4.房产抵押
  • 4.5.五色土抵押
  • 5.抵押形式
  • 6.适用范围
  • 7.个人选择
  • 8.申请资料
  • 8.1.必备资料
  • 8.2.其他资料
  • 9.注意事项
  • 10.意义分析
  • 11.存在问题
  • 12.抵押房产
  • 13.参考资料

抵押贷款

贷款方式

抵押贷款(loan on collateral security )又称“抵押放款”,是以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保证的贷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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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对于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有权就其卖得的收入优先受偿。在这种担保形式下,抵押人对其抵押物享有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但借款到期不还,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抵押物一般是有形财产,多为易于保存和变卖的财产,如有价证券、房地产、商品提单、票据等,也有以无形财产(即权力)作为抵押物的,如采矿权典权2。借款者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应先填写 《抵押贷款申请书》,写明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日期、抵押品名称、数量、价值和保管方式等3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抵押贷款

  • 外文名

    mortgage loan

  • 类别

    贷款

  • 抵押品

    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

  • 法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领域

    经济学

抵押比较

抵押贷款与按揭

抵押贷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与香港的按揭有一定的区别,即这两个法律对抵押的界定都以不转移占有为条件。

按揭就是按揭人(买方者)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来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它对买房者来说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房款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阶段,房子的所有权被“按”着,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楼涉及到三方债务关系——即按揭人(买房者)、发展商(卖房者)、按揭权人(一般为有关银行)三者关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人(买房者)先与发展商签定买房合同,并预付部分购房款;然后由按揭人(买房者)凭该合同与按揭权人(银行)签订按揭合同,由银行向发展商付清余下的购房款,而买房者定期向按揭银行付款,直到按规定付清“按揭款”,按揭过程即告结束。

抵押贷款是买房者(抵押人)向银行(抵押权人)借钱的方式。即买房者用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不转移所有权方式作为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保证。此项贷款须付利息,买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清本息后,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这就是说,买房者在还清贷款之前,事实上并不真正拥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若违约不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按揭是国际上种通行的房产销售方式,它与抵押贷款虽然性质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权”来保证债务(分期付款和按期还款)履行这点上殊途同归,完全一致。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贷款种类,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时,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作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条 办理抵押贷款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三条 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四条 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

2.抵押人的资格证明;

3.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

4.抵押物基本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