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固定资产投资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7月18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该办法有抵触的,均按该办法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 地点
贵州省
- 实施时间
2005年7月18日
- 发布时间
2005年7月18日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固定资产投资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我省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第三条 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州、地)、县发改部门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第四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