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0年
1380年,即公元1380年;明朝洪武十三年。庚申年(猴年);北元天元二年;越南昌符四年;日本南朝天授六年,北朝康历二年。
1380年(洪武十三年),朱元璋诛杀丞相胡惟庸,废丞相,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三司分掌权力,进一步的加强了中央集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1380年
- 纪年
法里一年
- 世纪
14世纪
- 年号
朝洪武十三年
历史纪事
胡惟庸案发
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朱元璋以“图谋不轨”罪诛左丞相的胡惟庸,取消中书省,废除丞相之职,更定六部。此案为明初三大案之首,涉及面广,杀死官员之多为历代所罕见。
胡惟庸,安徽定远人,早年随朱元璋起兵,颇受宠信。他历任多职,于洪武十年晋升左丞相,位居百官之首。随着权势的不断增大,胡惟庸日益骄横跋扈,生杀黜陟由己,培植私党,擅权营私。十三年正月,朱元璋以谋反罪之名诛杀了胡惟庸、徐宁、涂节等人。为了肃清“逆党”,朱元璋穷追不舍,前后株连杀戮三万人,其中包括开国功臣李善长等二公、二十侯,延续时间长达十年之久。胡惟庸被杀后,朱元璋废除丞相之职,取消中书省,并规定此后朝廷不得再立丞相。丞相掌管的事务交六部分理,由皇帝直接统领,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加强。
文化纪事
《臣戒录》编成
胡惟庸案发后,朱元璋以为,朝廷用人,待之本厚,而久则恃恩,肆为奸宄。然人性本善,未尝不可教戒。便命翰林儒臣纂录历代诸王、宗戚、宦臣之属悖逆不道者凡二百一十二人,备其行事,以类编辑。洪武十三年(1380)六月编成,朱元璋赐名《臣戒录》,颁示中外之臣,俾知所警。
宋璲(1344-1380)浦江(今属浙江)人。精于篆、隶、行、草,行书有气韵,草书富于变化。名重当时,与明初书法家宋克、宋广合称“三宋”。
杂谈轶事
胡惟庸之狱
胡惟庸(?一1380),凤阳定远人。在和州归附朱元璋,授元帅府奏差。不久,改任宣使、宁国主簿、知县,迁吉安通判、湖广佥事。吴元年 (1367)召擢太常少卿,进本寺卿。洪武三年(1370)升中书省参知政事,再代汪广洋为左丞,洪武六年七月任右丞相,洪武十年七月擢左丞相。自杨宪伏诛,元璋信任惟庸。惟庸则竭力曲迎元璋旨意,宠遇日盛。独相数载,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奏事,必先取阅,有揭露自己过恶的,便藏匿不报。于是奸邪之徒及失职功臣武夫,纷纷投其门下,馈送的金帛、名马、玩好,不计其数。大将军徐达早有觉察,曾言于元璋,未引起重视。刘基亦言惟庸之短,惟庸趁探病之机,毒死刘基。自此更加肆无忌惮,培植私人,擅权营私。十三年正月初二日,御史中丞涂节告发胡惟庸谋反,商暠亦揭露惟庸过恶,元璋大怒,逮惟庸,由廷臣审讯,词连涂节、陈宁。六日,元璋下令杀惟庸、涂节、陈宁。然而,此案并未完结。洪武十八年,李存义被人告发,免死安置崇明。洪武十九年十月,林贤受惟庸指使通倭罪暴露;洪武二十一年蓝玉征沙漠获封绩,善长不奏,至洪武二十三年五月事发,捕封绩下狱,又构成胡惟庸通北元之罪,牵连善长赐死。又有陆仲亨、唐胜宗、费聚、赵庸等侯受到株连,先后词连坐诛的达三万人之多,并编《昭示奸党录》布告天下。史称胡惟庸之狱。
南北更调用人之法
洪武十三年 (1380年)春,朱元璋在奉天门选官,始定南北更调用人之法。他命吏部: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有司授职任官;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于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有司授职任官;广西、广东、福建之人,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有司授职任官。考核不称职及为事解降的,不分南北,均于广东、广西、福建汀、漳、江西龙安、安远、湖广郴州之地选用,以示惩劝。
致仕之制的确定
洪武元年(1368),令内外大小官,年七十的,听令致仕。若有特恩选用的,不拘此例。洪武十三年二月初七日,朱元璋下诏,文武官六十以上的,听令致仕,给以诰敕。永乐十九年 (1421)又恢复七十致仕之制。弘治四年(1491)规定,凡告老疾官员,年五十五岁以上的,冠带致仕,未及五十五岁的冠带闲住。考满官员到部,年六十五以上,不得取选。致仕官员的待遇,洪武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规定:秩三品以上官仍旧,四品以下的,各升一等,给以诰敕。若历事未及三年,或为事降用,依本等致仕,不给诰敕。同年八月十八日,朱元璋令自今内外官致仕还乡的,“复其家终身。”成化二十二年 (1486)诏在京文职,以疾致仕的,五品以上、年及七十,进散官一阶。其中廉贫不能自存,有司每年给米四石。另外,有的给本职半俸、全俸、夫役等,各有不同,没有统一的规定。至于礼仪,洪武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定;凡致仕居乡,与宗族亲党相见序尊卑,如家人礼,异姓无官者相见不答礼,庶民则以官礼谒见。
苏松嘉湖赋额裁减
当初朱元璋派兵遣将围剿张士诚,长久不克,元璋怒苏、松、嘉、湖百姓为张士诚守城。待灭张士诚后,即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为官田,按私征簿为税额。及杨宪为司农卿,又以浙西田地膏腴,增加田赋二倍。后来,核四府税粮,其数超过浙江全省的数额,便免征逋赋数十万,但是仍不能按时交纳赋税。洪武十三年(1380)三月初一日,才下令裁减赋额:旧额每亩交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的,减十分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的俱只征三斗五升;三斗五升以下的仍旧。自今年为始,通行改科。尽管如此,比起其他省府,赋额仍然极重。
判录司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