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罚款权
企业罚款权是企业对自己雇用的员工进行罚款,是特定的经济实体,对特定的人实施的经济处罚行为。一般说来,针对公民实施的罚款,是指国有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因公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对该公民依法实施的经济处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企业罚款权
- 外文名
Right of enterprise fines
- 特征
基本特征
- 限制
法律严格限制
- 处罚
经济处罚
概述
一般说来,针对公民实施的罚款,是指国有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因公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对该公民依法实施的经济处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法律授予的职权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对公民实施罚款。
企业对自己雇用的员工进行罚款,是特定的经济实体,对特定的人实施的经济处罚行为。
基本特征
企业罚款的基本特征是:(1)企业员工违反了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并按该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受到经济处罚。(2)对员工的罚款并不以员工是否给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为必要条件。罚款只具有惩罚性而不具有对经济损失的赔偿性。
主要形式
在罚款的形式上主要有:
(1)责令自己的员工向企业交纳现金和财物;
(2)克扣员工的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和福利;
(3)扣缴员工已交纳的保证金和抵押金。
其他形式
其中比较多见的罚款形式是“以扣代罚”。即上述第(2)第(3)种形式,是指企业以克扣员工的工资、奖金等,代替由员工主动交纳罚款。企业采用这种罚款形式最容易引起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也是企业员工怨气较大,比较反感的劳动管理形式。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发放工资的优势,不管职工愿不愿意,擅自克扣职工工资以行罚款之权。这种显失公平的罚款,应由法律严格限制和规范。1
法律依据
按照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的规定,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有权对职工实施罚款。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即《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废止。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该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