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概述
  • 4.成因分析
  • 5.入赘的婚姻仪式
  • 6.历史地位
  • 7.发展演化

赘婚

赘(zhuì)婚,又称“入赘”、“招赘”、“招赘女婿”、"上门女婿“,俗称“倒插门”。赘婚是男嫁女娶,夫以妻居的一种婚姻方式。这是一种男子就婚于女家,以女家作为主体关系的婚姻形式。招赘一为延续子嗣,入赘女婿改女姓;二为得一男劳动力,支撑门户。受赘者与进舍夫一样,在家庭中地位较低,在汉族社会受人歧视。通俗来讲就是男方到女方家生活。 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如瑶族,苗族等),由于是母系社会,以女子为尊,赘婚则是一种风俗,已延续数百年。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赘婚

  • 外文名

    Uxorilocal marriage

  • 别名

    入赘招赘

  • 起源

    周代

  • 主要起因

    传宗接代养老

  • 家庭地位

    男卑女尊

基本概述

赘(zhuì)婚,又称“入赘”、“招赘”、“招赘女婿”,俗称“倒插门”。赘婚是男嫁女娶,夫以妻居的一种旧式婚姻。这是一种男子就婚于女家,以女家作为主体关系的婚姻形式。招赘一为延续子嗣,故夫改女姓;二为得一男劳力,支撑门户。受赘者与进舍夫一样,在家庭中地位较低,在社会上受人歧视。

赘婚

赘婚,是一种母系社会男子就婚到母系家庭婚俗的残余或变异。这从阶级关系上分析,赘婚是私有制社会贫富不均的产物,这也是它的主要特征。从宗族嗣承关系上看,赘婚带有为女家接续宗祧的性质,这是原始赘婚受封建家庭观念影响后的变异表现。

旧时,入赘之日,由女家备四人轿,并用行人执事,专迎新郎,俗称“抬郎头”。或先一日由女家按去,宿新房中,正日,花轿鼓吹,抬新娘兜喜神方一转,似男家迎娶,到门拜堂。亦有新娘不坐花轿,届时男女拜堂成亲,礼节仪式从简。

成因分析

旧社会的传统思想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所以,强调要有男丁来传宗接代,继承宗支。若某家只生姑娘而无男嗣,就有后继无人之患。为了传宗接代,便由亲戚朋友引荐或经媒人介绍,招外村他姓的一个男子来同自家的女儿结婚,男的就此进入女家,变成女家的儿子而不是女婿。这种婚姻形式就叫“入赘”,也就是俗称的“进赘”。至于女家原来那位姑娘,既是女儿,又是媳妇。从此,入赘女家的男子要永住女家,并要放弃原来的姓氏而改用女家之姓,同时写入族谱之中。

赘婚这一习惯的形成,因素不一。有因女方种种困难,乏人照料,故招婿以服役者;有因女不忍离开父母,求侣有心,故招婿以入赘者;有因女家境况穷困,家口以单,故招婿以防穷养老者;有因家有女无子,恐世代自此绝,故招婿以接嗣传代者;有因兄弟众多,或随其所欲,或无力婚娶,故愿就赘于女家者,凡此种种。大多入赘改姓。不改姓者,亦有其例。

入赘的婚姻仪式

入赘的婚姻仪式通常比较简单,不事铺张。但也有华侨或殷富之家,先让入赘的男子来家居住,而令女儿到外祖母家居住,到了婚娶吉期,照样有花轿到外祖母家去迎亲,照样担嫁妆和鼓乐伴行,家中照样安排等新人的队列,用热烈的炮声迎接新娘入门,照古例踢轿门、请出轿、牵新人上厅堂行交拜礼,同样鼓乐喧天炮声震地,大宴亲友和宾客,用热闹的场面把入赘形式加以掩盖,使男子堂而皇之地娶亲,女儿照样坐花轿“出嫁”做新娘。

入赘的男子,往往要由女儿亲自挑选,从这一点上说,比那些姑娘被蒙在鼓里,单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的婚姻更胜一筹。

另一种入赘的情况属“顶房祧”。如同宗平辈兄弟之间,有一房无男女生育,绝了后嗣,为了传宗接代,便抱养了一个女孩。待女孩长大成为待嫁姑娘之后, 便从同宗平辈兄弟之间,挑选一个兄弟较多的男子来同这位姑娘结合。

至于婚礼隆重与否,则由双方特别是女方家庭经济情况来决定,但无论婚礼繁简,总要履行这一道手续,举办这个仪式。

历史地位

从秦始皇到唐代,官方一直把赘婿与犯罪官吏、逃亡人员和商贾一样看待,是社会的二等公民,经常被征发到边远地区,去服劳役或守戍。《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取陆梁地。”《汉书·晁错传》载:“秦之戍卒,……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汉代承袭秦代遗风,对赘婿的贱视有过之而无不及,并且禁止赘婿为官吏。《汉书·贡禹传》中说:“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南北朝时期,赘婿滴戍的法律被取消,但贱视赘婿的风俗依然如故。唐代时,赘婿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一点没有好转。唐人对《史记》的注释,很能说明当时社会对赘婿的看法。司马贞索引:“赘婿,女之夫,比于子,如人疣赘,是馀剩物也。”颜师古补注:“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有疣赘,非所有也。”更有甚者,五代时南唐朝廷竟然又把赘婿与佣奴等同起来,征编为军队。宋元明清四朝,赘婿的社会地位略有好转。但官方贱视赘婿的评判,还是时有发生。官方对赘婿的惩罚和贱视,加重了整个社会对赘婿的鄙视。

在福建闵南地区,旧时代这种入赘女家的男子常会被人瞧不起,讥讽他是“卖大灯”。因原来家族遇有重要节日,各家的大灯上都要写自家的姓氏和郡望或堂号,如洪姓则在大灯一边大书“洪”字,另一边大书“敦煌”二字。入赘女家之人,每遇节庆之时,大灯上就不能书写入赘者原来的姓氏和郡望,而要写上女家的姓氏和郡望,所以,世俗之人讥讽入赘者为“卖大灯”。

作为一种婚姻形式,赘婚弥补了男娶女嫁的不足,有着不可替代的社会价值,原本应受到社会的肯定,但由于封建观念作怪,再加上封建律法的推波助澜,赘婚反而受到社会的歧视,蒙受了不应有的耻辱。

发展演化

赘婚之习,始于周代,相沿至今,而有几种不同的型式。秦汉之“赘婿服役”,宋之"舍居婿",元之"赘婿养老",今之所谓"招夫养子"、"招婿养老",这类基于招赘求养的心理要求而成婚的,可称之为"招养婚"。这是一个型式。宋之"赘婿补代",今之所谓"赘婿承祧",这类本于招赘求嗣的动机,而发生婚姻关系的,可称之为"招嗣婚",这又是一个型式。赘婚,是招养婚和招嗣婚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