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定义

    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 主体要件

    管理人员

  • 主观方面

    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

基本内容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主体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客观行为: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