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为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而制定的条例,于2004年9月13日在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中通过,由国务院于2004年9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
该条例共包括23条内容,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发布机构
国务院
- 发布日期
2004年9月27日
- 实施日期
2004年12月1日
- 通过时间
2004年9月13日
- 通过会议
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政策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