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不十法不立
例不十,法不立。例不十,则法不立,最早研究此句的唐钰明孙良明先生《“例不十,则法不立”的出处》刊登于《语文建设》1995年第6期。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例不十法不立
- 刊登于
语文建设
基本内容
例不十,法不立,是语言研究界遵循的法则。
意思是,当例证不足一定数目的时候,是不足以另立一种理论的。
说法来源
清代人特别是晚清的姚鼐等学者做文章,研究学问,重视义理、考据、辞章之说,强调“例不十,法不立。”与之一起说的还有一句,叫做反不十,法不破。意思是:当反例不足一定数目的时候,是不足以破除一种已普遍流行的观点的。
后来,作为语言专家的王力先生(1900-1986)也曾在多个场合坚持“例不十,法不立”;著名语言学家黎锦熙先生(1890-1978)也曾多次强调语言研究中的这条原则。
孙文强调“例不十.不立法”这句话出自黎锦熙先生.无疑是正确的。王力先生在《汉语史稿》上册第一章第三节“汉语史的研究方法”中明确指出:所谓区别一般和特殊,那是辩证法的原理之一。在这里我们指的是黎锦熙先生所谓“例不十,不立法”。我们还要补充一句,就是“例外不十,法不破”。王先生注明这句名言出自黎先生,而黎先生则强调这句话是“套用、改造古人的话而来”,这正是“凡采用旧说,必明引之”这一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不过,黎先生所赖以“改造”的古人的原句,似非孙文所追述的“利不百,法不立”,而应是秦孝公时代杜挚反对商鞅变法而提出的“利不百,不变法”,语见《商君书·更法篇》。孙文批评林杏光提出“‘例不十,则法不立’这句话是王力先生首先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