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9月20日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筹备处在拉萨正式成立
1955年9月20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筹备处在拉萨正式成立。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
1955年2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宣布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
根据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通称《十七条协议》)的规定,在西藏应当成立军政委员会。但是1954年我国已经颁布宪法,各大行政区的军政委员会业已撤销,特别是西藏和平解放三年多以来各方面的工作都有显著成绩,情况已经有了变化。因此,国务院决定在西藏地区不再成立军政委员会,而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为此,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代表、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代表,在北京组成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筹备小组,经过充分协商,提出了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具体方案的工作报告。根据此报告中所提出的方案和意见,国务院决定了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具体事宜:
1.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是负责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带政权性质的机关,受国务院领导,其主要任务是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以及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和西藏的具体情况,筹备在西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
2.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委员名额定为51人:西藏地方政府方面15名,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方面10名,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10名,中央派在西藏地区工作的干部5名,其他方面(包括各主要寺庙、各主要教派、社会贤达、群众团体等)11名。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达赖喇嘛·丹-增嘉措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由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任第一副主任委员,张国华任第二副主任委员。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阿沛·阿旺晋美担任。设副秘书长3人,由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西藏工作委员会各提1名,报国务院批准任命。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于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时组成,报国务院批准。
3.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设办公厅、财政经济委员会、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政处、财政处,建设处、文教处、卫生处、公安处、农林处、畜牧处、工商处、交通处。厅、委的主任、副主任和各处处长、副处长人选,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根据筹备小组报告中提出的干部分配比例同各方面协商提名,报国务院批准任命。
4. 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除按照《决定》规定接受筹备委员会领导以外,其他有关国家行政事宜,仍受国务院直接领导。国务院在西藏设立的各种企业机关,仍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分别领导,但在工作上须同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和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取得密切联系,以期协力推进工作。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应同]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司令部取得密切联系,并应积极协助西藏军区司令部巩固国防,保护地方治安。经国务院批准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办理的有关事项,西藏军区司令部亦应遵照执行。
全国青年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在北京举行
1955年9月20日,全国青年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在北京举行。
新疆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决议
1955年9月20日,新疆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拥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的决议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