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是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的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 地点
安徽省
- 类别
计划生育条例
- 通过时间
1988年10月31日
条例全文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省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措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人口计划,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其实施。 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第六条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第七条推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四)婚后不孕,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五)无生育能力的夫妻,没有收养孩子,男女双方的兄弟姐妹按现行生育政策无超生的,允许其只生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之一再生一个孩子由其收养;
(六)残废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残废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八)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