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之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宏观调控法
- 调整对象
计划调控关系
- 包括
计划法、财税法
- 调整方法
货币政策调控方法
宏观调控法定义
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调整对象及特征
(1)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
(2)特征:都属于经济关系范畴、都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调整、合作的关系。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
包括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三大部分。
发展的必要性
(1)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
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2)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基本要求(三个“法定”):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
(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A、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B、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
C、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