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有106条,以立法形式固定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5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我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宪法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规定了我国的性质、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我国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改造个体劳动者的小生产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方针;规定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这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我国历史经验的总结。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发布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间
1954年9月20日
- 地点
北京
出现起因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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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有106条,以立法形式固定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5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我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宪法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序言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其基本政治制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充分表明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地位。在经济制度方面,宪法规定我国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改造个体劳动者的小生产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方针。这就预示着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将稳步增长。关于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步骤问题,宪法总纲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宪法规定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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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影响
这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我国历史经验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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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五四宪法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七五宪法
是一部有严重缺点、错误的宪法(可参阅文化大革命)。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被称为七五宪法。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
七八宪法
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60条。被称为七八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