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公告信息
  • 4.第一章
  • 5.第二章
  • 6.第三章
  • 7.第四章
  • 8.第五章
  • 9.第六章
  • 10.第七章
  • 11.单独二胎
  • 12.参考资料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召开,《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通过,表决通过了“单独两孩”,江苏不设生育间隔。当天零点起出生的二胎宝宝不属超生。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发布时间

    2002年10月23日

  • 实施时间

    2002年12月1日

  • 文号

    第21号文件

公告信息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文件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通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