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我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 类型
文件
- 依据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 时间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 状态
废止
- 废止日期
2010年9月1日
文件信息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50822
【实施日期】 1995100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我部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我部。
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此规定已于2010年9月1日废止。
法定条文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