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菊
吴春菊,1979年9月生于云南镇雄县泼机镇李官营村,原云南省镇雄县泼机镇原纪委书记。2009年7月30日,她因不堪追求者宋驷骚扰,用西瓜刀将其刺死。2010年1月8日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该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审理后,已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春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一次性赔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等共计243153.30元。一审判决宣布后,死者父母于4月2日就刑事判决部分向镇雄县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吴春菊
- 出生日期
1979年9月
- 出生地
云南镇雄县泼机镇李官营村
- 国籍
中国
- 民族
汉族
事件内容
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对泼机镇原纪委书记吴春菊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审理后,现已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春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一次性赔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等共计24万余元。
镇雄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春菊系镇雄县泼机镇原纪委书记,宋驷系泼机镇兽医站职工,宋驷曾流露出对吴春菊的爱慕之情。去年7月30日,吴春菊和宋驷发生纠纷,随后被人劝开。待吴从二楼走到一楼时,吴又辱骂宋驷,宋驷即上前殴打吴春菊,吴春菊遂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了宋驷一刀。宋驷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春菊故意持刀伤害宋驷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春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宋驷对引发纠纷有过错,可酌情对吴春菊从轻处罚。由吴春菊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庆章、申时菊(死者的父母)70%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样的判决我们绝对不接受、不服从,一定要上诉到昭通市中级法院。”接受采访时,受害人宋驷的大哥宋豪态度坚决。宋豪认为,过错全在吴春菊,因为吴春菊追下楼当众辱骂宋驷,目的就是引其上前,从而将其杀伤。
同时,宋豪认为,镇雄法院量刑过轻。受害人宋驷的父母也表示,吴春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就是应向原告人赔偿34万余元。昨天,原告人已向镇雄县检察院提起书面抗诉申请。1
参考资料
- 1云南女纪委书记刺死追求者被判7年赔偿24万环球网(引用日期 202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