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室优待条件
清末民初南京临时政府与清政府议和代表商定的有关清帝退位的条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清室优待条件
- 性质
优待条件
- 时间
1912年
- 地区
南京
- 内容
清帝退位的优待条件
- 签署双方
南京临时政府与清政府议和代表
简述
清末民初南京临时政府与清政府议和代表商定的有关清帝退位的条件。经过南北议和代表的磋商,南京临时政府方面于1912年2月9日向清政府致送有关清帝退位优待条件的修正案。12日隆裕太后代表清廷认可了这一条件,并于次日公布,宣布清帝退位。
内容
大清皇帝辞位优待条件:
大皇帝赞成共和国之政体。
大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不废,共和国待君主之礼永远相待。
大皇帝辞位之后,月月所用四百万元,由共和国专款拨用。
大皇帝辞位之后,迁居故宫外之新建居住之场所永居,照顾皇族之人员照常留用,不再新招太监,宫女。
大皇帝辞位之后,其皇室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共和国选设卫兵妥慎保护。
皇族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共和国特别支出。
大皇帝辞位之后,其皇族原有之私产,由共和国特别保护。
帝国原有之禁卫军,军队共和国重新编制,工资仍如其旧。
皇族对共和国之公权,私权与全民同等。
皇族永免当兵纳税之义务。
皇族永保姓氏之自由权利。
皇族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皇族尊重共和。
皇族废止共和国法律抵触的一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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