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大病历
  • 4.一般项目
  • 5.主诉
  • 6.现病史
  • 7.既往史
  • 8.系统回顾
  • 9.外伤及手术史
  • 10.过敏史
  • 11.个人史
  • 12.婚育史、月经史
  • 13.家族史
  • 14.体格检查
  • 14.1.生命体征
  • 14.2.一般情况
  • 14.3.皮肤及粘膜
  • 14.4.淋巴结
  • 14.5.头部及其器官
  • 14.6.颈部
  • 14.7.胸部
  • 14.8.桡动脉
  • 14.9.周围血管征
  • 14.10.腹部
  • 14.11.肛门及直肠
  • 14.12.外生殖器
  • 14.13.脊柱及四肢
  • 14.14.神经系统
  • 14.15.专科情况
  • 15.器械检查
  • 16.摘要总结
  • 17.最后诊断
  • 18.初步诊断
  • 19.依据及鉴别
  • 20.诊疗计划
  • 21.记录备查
  • 22.参考资料

大病历

临床医师诊疗计划中的全部记录和总结

大病历是完整病历的通称。大病历一般是指临床医师在诊疗计划中的全部记录和总结,它反应了疾病的全过程,包括病人的发病,病情演变、转归和诊疗计划1。完整病历是确定诊断、制定治疗和预防措施的依据,也是临床、教学、科学研究的真实可靠的素材,更是重要的法律依据。编写系统而完整的病历是医师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临床医师必须努力学习,以极端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病历的采集和编写。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大病历

  • 解释

    完整病历的通称

  • 反应

    疾病的全过程

  • 包括

    病人的发病病情演变转归等

大病历

一般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这里详细介绍住院病历。

一般项目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民族,职业,出生地,现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采集时间,病史叙述者(注明可靠程度)。

填写要求:

(1)年龄要写明“岁”,婴幼儿应写“月”或“天”,不得写“成”、“孩”、“老”等。

(2)职业应写明具体工作类别,如车工、待业、教师、工会干部等,不能笼统地写为工人、干部。

(3)地址:农村要写到乡、村,城市要写到街道门牌号码;工厂写到;车间、班组,机关写明科室。

(4)入院时间、记录时间要注明几时几分。

(5)病史叙述者:成年患者由本人叙述;小儿或神志不清者要写明代诉人姓名及与患者的关系等 。

主诉

(1)主诉是指患者入院就诊的主要症状、体征及其发生时间、性质或程度、部位等,根据主诉能产生第一诊断。主诉语言要简洁明了,一般以不超过20字为宜。

(2)不以诊断或检验结果为主诉内容(确无症状者例外)。主诉多于一项时,可按主次或发生时间的先后分别列出。

现病史

现病史是病史中的主体部分。围绕主诉,按症状出现的先后,详细记录从起病到就诊时疾病的发生、发展及其变化的经过和诊疗情况。

其内容主要包括:

(1)起病时间、缓急,可能的病因和诱因(必要时包括起病前的一些情况)。

(2)主要症状(或体征)出现的时间、部位、性质、程度及其演变过程。

(3)伴随症状的特点及变化,对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重要 阳性和 阴性症状(或体征)亦应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