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登记证书
车辆登记证书又称机动车登记证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签发的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1,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需要随车携带,此后,在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并在其上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2。
该证书由封皮和内页组成,封皮颜色为深绿色,文字为烫金压字,内页包含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转移登记摘要信息栏、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登记栏、重要提示,栏目下的表格内签注了车辆类型、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身颜色等三十项信息1。
车辆登记证书丢失的补办方法如下:车主携带所需资料,开车至车辆注册地车管所及各服务站办理,车辆开至指定查验地点,由车管所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查验,查验完成后,车主到查验服务处确认信息,然后到业务大厅导办服务台办理手续;携带受理凭证到收费窗口交费;最后到取证窗口打印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办完成2。
车辆登记证书上的编号为机动车登记编号,由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3,共有17位数字4。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车辆登记证书
- 类别
车辆证件
- 用途
车辆信息登记
- 办理地点
车管所5
- 对象
车辆
基本介绍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