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峰
2刘青峰(1961年-),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镇威虎岭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曾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000年7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刘青峰利用其担任青岛市中院副院长(2001年3月至2005年6月兼任该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诉讼、执行、涉案物品拍卖、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伙同其妻员小丽、情妇李涛(二人均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35.5万元、银行卡金额人民币11万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为其个人及其特定关系人购买房产3套,由他人为其个人免费装修住房一套(装修价值8万多元)、为其特定关系人免除应支付的拍卖佣金7.01万元。以上刘青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4万多元。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刘青峰
- 国籍
中国
- 出生日期
1961年
- 出生地
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镇威虎岭
- 毕业院校
中国人民大学1
人物经历
刘青峰生于1961年,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镇威虎岭人,祖籍山东青岛。
1985年,刘毕业于延边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并留校工作三年。此后,他考上了西北政法学院的研究生。
1991年,毕业。硕士毕业一年后,刘青峰进入青岛中院工作。
2002年,刘青峰获得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其后进入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读博归来后,他通过竞争上岗担任了青岛中院副院长职务,被称为“博士院长”。被捕之前,刘青峰主管执行局。
人物事件
2000年7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刘青峰利用其担任青岛市中院副院长(2001年3月至2005年6月兼任该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诉讼、执行、涉案物品拍卖、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伙同其妻员小丽、情妇李涛(二人均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35.5万元、银行卡金额人民币11万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为其个人及其特定关系人购买房产3套,由他人为其个人免费装修住房一套(装修价值8万多元)、为其特定关系人免除应支付的拍卖佣金7.01万元。以上刘青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4万多元。1
刘青峰归案后检举揭发周新吉伙同他人抢劫致1人死亡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刘青峰有重大立功表现。鉴于被告人刘青峰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青峰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宣判后刘青峰没有提出上诉。
参考资料
- 1刘青峰举报有功被轻判 曾有多名律师情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