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预备立宪
  • 3.修律活动
  • 4.司法制度的变化

清末法律制度

1840年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的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原则

1、背景:义和团促成列强”以华治华“,督促清廷实行宪政;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反抗;资产阶级改良派希望分得部分权利。

2、”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及其内容、影响

1、颁布:颁行了《钦定宪法大纲》,明确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期,并明确以《大纲》为准则正式实施宪政。《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是"预备立宪”活动的关键步骤。

2、内容:《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修订,共23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君上大权"是”正文“,共14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9条。

3、影响:《钦定宪法大纲》的重心仍然是维护君上大权,根本没有限制任何皇权,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把皇帝至尊的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利加以确认而已。《大纲》一经颁布,马上遭到国内外的强烈批评与反对。不仅资产阶级革命派没有因此停止革命活动,就连统治集团内部的部分改良派也大感失望,清朝的统治陷入更深的危机之中。

1910年10月,资政院首次开院议事。清廷收到《请速开国会奏折》后,立即宣布将原先规定的9年预备立宪期缩短为5年,答应于1913年召开国会,并于国会召开前成立责任内阁。

(三)谘议局与资政院

二机构均于1907年为清廷的"预备立宪“所设。谘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所“,是地方咨询机构,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资政院是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其一切决议均需”请旨裁夺“,皇帝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者予以解散。故二者皆徒具其名。

(四)《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1、颁布: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清廷再次下“罪已诏”,解散皇族内阁,释放政治犯,并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11月3日,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2、内容:《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采纳了英国式的虚君共和模式,开篇首先宣示“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随后的内容中对皇权做了许多限制。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提高了国会的地位,加强了国会的权力和监督作用。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还明确了要实行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权力。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决定了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职能原则。

3、影响:《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关注的仍然是皇权、内阁、国会等内容,只字未提臣民权利义务的内容。一方面反映出时局紧迫,起草者来不及考虑;另一方面反映出民主、人权、平等等观念还没有真正在中国普及,传统的重权力轻权利的观念仍然占主导地位,思想启蒙的任务还很重。

修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