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盘点制度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以及必要时对存于外协厂商的本厂物料等。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存货盘点制度
- 包括
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
- 制度意义
为加强存货资产管理
- 盘点方式
动态盘点与静态盘点相结合
基本内容
财务部;
2、财务部对《盘点盈亏报告》复核无误后,编制《盘点汇总表》,将《盘点盈亏报告》、《盘点汇总表》交副厂长审批,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3、成本核算员在接到审批后的《盘点盈亏报告》的1各工作日内完成账务调整工作。
4、盘点报告编制及后续工作:
每月小盘点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每季大盘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财务部应编写《盘点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盘点情况说明、盈亏和处理建议、相关责任人的奖罚建议等),并呈厂长审阅。
5、每季大盘结束后5个工作日,由副厂长主持召开盘点工作总结会议,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盘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拟定纠正、预防措施,经与会相关人员确认后实施,由财务部验证改善效果,并将改善结果报厂长。
6、每月小盘结束后第3个工作日、每季大盘结束后第5个工作日,财务部须将盘点奖罚结果转交综合管理部编制奖罚通告,处罚款项则在责任人当月的工资中予以扣取。
7、仓库盘点后,仓管员须在规定的日期内进行呆废物料处理申报工作。
目的
为加强存货资产管理,保障存货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真实地反映存货资产的结存及利用状况,使存货资产的盘点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为下阶段的销售、生产计划及财务成本核算提供依据,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