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消费者协会
保护沈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该协会负责沈阳市消费秩序的稳定,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服务对象
消费者
- 属性
协会
- 宗旨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建设宗旨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受理流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消费者组织中,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三章消费者组织、《沈阳市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第八条也对消协受理投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