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 时间
2012年8月24日
- 关于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 定位
指导意见
简介
2012年8月30日,《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 1
比例与保障对象
《意见》要求,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同时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方式
方式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对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意义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表示,这有助于促进健康保险业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准入条件
对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意见》指出,需满足符合保监会规定的健康保险经营资格,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能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条件。
先试点再逐步推开
考虑到大病保险是一项创新的工作,且我国区域差异较大,《意见》对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原则、资金来源、保障内容、承办方式和监督管理等只提出原则性、框架性要求,地方要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已经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这意味着大病医保“商办”将在全国逐步推开。
意见内容
发改社会[2012]2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