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 4.第二章
  • 5.第三章
  • 6.第四章
  • 7.第五章
  • 8.参考资料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

(国家测绘局2008年12月30日发布)为规范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提高测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测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

  • 发布单位

    国家测绘局

  • 发布时间

    2008年12月30日

  • 施行时间

    2008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提高测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测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测绘局向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并对测绘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相关司(室)负责人担任。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局办公室主任同时兼任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并会同局办公室指导局所属各单位的办事公开、信息公开工作。  局机关其他司(室)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政务公开的实施。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国家测绘局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局领导成员及其主管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联系方式;

(二)国家测绘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及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测绘统计信息;

(五)测绘行政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六)测绘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责任单位、办理结果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七)测绘基建装备、基础航空摄影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及中标结果,重大测绘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测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基础测绘成果及汇交的其他测绘成果目录,测绘和地理信息标准目录,国家测绘局组织编制的标准画法地图;

(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受理、审核、发布情况;

(十一)测绘科技项目申请指南及评审结果,重大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及发布,测绘科技奖励的推荐、受理、评审、公布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