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舰艇命名条例
中国舰艇是浮动的国土,经常分散独立地或与其他兵种联合执行各种战斗勤务。为便于领导指挥、通信联络和保守机密,每艘舰艇从诞生起就有它的编号和大名。1978年11月,经中央军委批准,海军颁发《海军舰艇命名条例》,详细规定了中国海军军舰命名规则。1986年7月10日,海军再次对《海军舰艇命名条例》又作了补充和修改,规定了我国海军舰艇命名的总原则和具体规定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海军舰艇命名条例
- 实施时间
1978年11月
- 目的
管理量多类杂的舰艇
- 权限方面
一级舰艇由总参谋部命名
条例介绍
1978年11月3日,中央军委批准同意海军舰艇命名方案,11月18日由海军颁发《海军舰艇命名条例》。1986年7月10日,海军再次对《海军舰艇命名条例》又作了补充和修改。
1.一级舰(航空母舰、战列舰、巡洋舰)和核潜艇是由总参谋部命名,新《海军舰艇命名条例》规定巡洋舰以上的舰艇由国务院特别命名;
2.二级(驱逐舰、护卫舰、潜艇、大型登陆舰)和下级别的舰艇由海军司令部命名。
辅助船艇均以表明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再加序号的形式命名。
新造或新接舰艇入列或更名时,由批准授名的领导机关正式授予舰名舷号,颁发《舰艇命名证书》,舰艇按照《舰艇条令》的规定举行命名典礼;舰艇命名享受“终身制”,中途一般不予更名。舰艇退役时,其舰名舷号由授予机关注销,不再授予后续舰艇。
命名原则
中国海军舰艇命名总原则是:区别于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舰艇命名;区别于国内地方船名;条理性强,便于记忆;字音清楚,不易相互混淆;名称响亮,有意义,能够体现祖国的尊严,表现出中国的悠久历史和文化;能够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使用长久,在相当长时间内,能够满足装备发展的需要。
命名辖区
海军规定了三大舰队的命名辖区:
北海舰队辖区用华北、东北、西北等14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山东、河南)的地名进行命名;
东海舰队辖区用华东8省、直辖市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新疆)的地名进行命名;
南海舰队辖区用华南及西南9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的地名进行命名。
命名规定
具体命名规定是:
航空母舰、巡洋舰以行政省(区)或词组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