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10个专门委员会之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全国人大于1998年3月6日首次设立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要工作任务是农业与农村相关立法与监督。
发展历史
1998年3月6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3月18日高德占任主任委员。此后,历届全国人大都设立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机构设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机构职责
全国人大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具体职责有: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2
机构领导
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