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渔业水质标准

《渔业水质标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制订的标准。标准号GB11607-89 。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89年8月12日批准 ,1990年3月1日实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渔业水质标准

  • 外文名

    Water puality standard for fisheries

  • 标准号

    GB11607-89

  • 通过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局

  • 批准时间

    1989-08-12

  • 实施时间

    1990-03-01

基本内容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2引用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8

水质

总汞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9

水质

总汞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除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3.渔业水质要求

3.1 渔业水域的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见表1)

表1 渔业水质标准 mg/L

项目序号

项 目

标准值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色、臭、味漂浮物质悬浮物质pH值溶解氧生化需氧量(五天、20℃)总大肠菌群汞镉铅铬铜锌镍砷氰化物硫化物氟化物(以F计)非离子氨凯氏氮挥发性酚黄磷石油类丙烯腈丙烯醛六六六(丙体)滴滴涕马拉硫磷五氯酚钠乐果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呋喃丹

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臭、异味水面不得出现明显油膜或浮沫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而且悬浮物质沉积于底部后,不得对鱼、虾、贝类产生有害的影响淡水6.5~8.5,海水7.0~8.5连续24h中,16h以上必须大于5,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对于鲑科鱼类栖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何时侯不得低于4不超过5,冰封期不超过3不超过5000个/L(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500个/L)≤0.0005≤0.005≤0.05≤0.1≤0.01≤0.1≤0.05≤0.05≤0.005≤0.2≤1≤0.02≤0.05≤0.005≤0.001≤0.05≤0.5≤0.02≤0.002≤0.001≤0.005≤0.01≤0.1≤1≤0.0005≤0.01

3.2 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3.3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4渔业水质保护

4.1 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4.2 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严禁直接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及珍贵水生动物保护区。

4.3 严禁向渔业水域排放含病源体的污水;如需排放此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

5标准实施

5.1 本标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监督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5.2 在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不能满足地方渔业水质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有关污染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渔业水质的要求,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3 本标准以外的项目,若对渔业构成明显危害时,省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地方补充渔业水质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